教師甄試考試簡介

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,成為合格教師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或經歷以下各項歷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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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考試資訊

報考資格:

取得以下任一合格教師證書者,可報考該類教師甄試:

  1. 幼稚園
  2. 國小
  3. 中等(國中/高中)
  4. 特殊教育

考試科目:

甄試種類

幼稚園

國民小學

中等學校

(國中/高中)

 

考試科目

1.國語文
2.幼教綜合科目
3.口試
4.教學演示
5.地方文史(部份縣市)

1.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與生活科技、健康與體育、藝術與人文、綜合活動領域
2.教育綜合科目
3.口試
4.試教
5.地方文史(部份縣市)

1.國語文
2.教育綜合科目
3.專業科目
4.口試
5.試教
6.地方文史(部份縣市)

※參加特殊教育甄試者,一般會加考「特殊教育」專業科目

以上考試之日期、科目、題型等,僅為大多數學校之狀況,詳細內容請以各校公告之簡章為主。

教育綜合科目一般包含:教育哲學、教育心理學、學校行政與教育政策、教育測驗與評量、教學原理與課程設計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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