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檢定簡介
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,成為合格教師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或經歷以下各項歷程。
考試資訊
報考資格:
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大學以上學位證書,且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並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,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,報名參加本檢定考試。已領有教師證書者,無需參加本檢定考試。
此檢定總分為四類科:
- 幼兒園類科:取得修畢幼兒園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。
- 特殊教育學校(班)類科:取得修畢各教育階段別(學前、國民小學、中等學校)特殊教育之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;如該證明書上未註明教育階段別及組別,應另檢附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- 國民小學類科:取得修畢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。
- 中等學校類科: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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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簡章下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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